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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办事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0  查看次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78号)确定,2017年7月起,全省同步启动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原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卡证合一,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
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情形:1、需向省内其他部门(非人社系统)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2、需向外省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一、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原则上16-50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
二、办理地点
1.劳动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持户口薄)县级就业服务局办理。
2.劳动者异地(非户籍所在地,下同)常住的,可以到常住地(持居住证)县级就业服务局办理。
3.劳动者异地就业创业的,可以到就业创业地(劳动合同中标明的本人现居住地,或本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县级(含)以上就业服务局办理;
 劳动者异地稳定就业(在本市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后失业的,可以到参保机构的同级就业服务局办理;
 劳动者异地创业后停止经营的,可以到停业证明出具部门的同级就业服务局办理;
 其中:石家庄市辖各区(矿区除外)劳动者在市内各区间就业(失业)的,仍到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局办理。
4.毕业学年在校高校学生统一由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高校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就业服务局代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户口簿原件,或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省略)。
3.本人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准予发放纸质证的2张)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类应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5.进行就业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⑴本人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⑵本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⑶本人灵活就业证明。
进行失业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⑴近期本人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近期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户籍地或常住地(持居住证)社区劳动保障站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特定群体(毕业学年在校高校学生、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农村劳动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登记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6.填写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信息登记表1份。
7.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步骤
1.审查核实劳动者提交的材料,确定就业创业登记项目。
2.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电子副本,登记就业失业状态或特定人群类别。
3.劳动者可登录河北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he.12333.gov.cn)个人服务大厅的就业创业栏目查询办理登记情况。
五、办理期限
劳动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并办理,情况特殊的说明原因,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长安区  85050149  桥西区  83805446  新华区  86270138
裕华区  86578411  高新区  85095706  藁城区  88110728
鹿泉区  89176396  栾城区  85972555  石市本级 89631829
矿 区  85417691  井陉县  82030052  正定县  88010218
正定新区 82457635  行唐县  82981456  灵寿县  69135781
高邑县  84031152  深泽县  69136232  赞皇县  84226852
无极县  89222110  平山县  82942108  元氏县  68108671
赵 县  87291510  晋州市  69128328  新乐市  88589608